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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离婚调解协议可以由自己写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时,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应该由法院出具,所以当事人是不能写协议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离婚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当事人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离婚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不同的是当事人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

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在离婚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离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离婚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离婚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离婚调解书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是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文书。

三、离婚调解遵循什么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它除了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从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

(一)自愿、合法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首要前提。自愿原则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是案件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经当事人自愿,即只有在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调解都是违法的。合法原则在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得强迫当事人调解;在实体上则要求调解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

(二)让当事人获得心理平衡的原则是离婚案件调解的最终目的。心理平衡,是人们追求公正、合理的心理在获得满足时的一种心理状态。一旦当事人心理平衡了,一般会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如果心理不平衡,往往会萌发出如何来满足这种心理追求的动机,并作出相应的行为反应。如果是在心理不平衡的情况下勉强达成调解协议,许多都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最终无果。而当事人的心理能否获得平衡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从主观方面要受到自身需要、法律意识、道德观、价值观等影响;客观方面要受到对方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表现、调解人员的劝说、疏导方式方法以及社会风气等因素的影响。离婚案件本就是一类特殊的民事案件,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中的纠葛要完全在法庭上通过证据来辨明是非,是不切实际的,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平衡来解决矛盾反而是一种更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