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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很多都会离婚,离婚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孩子抚养权及财产问题,那么财产中就会涉及到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离婚时个人债务清偿有哪些

离婚时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伪造债务如何处理

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对于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 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 面对婚姻法规定的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 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委托人)与刘某(男方)于2017年认识,两人一直是异地恋。2019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从恋爱时到结婚后,刘某以张某的名义办理多张信用卡,并且消费透支不还款。还以张某的名义办理网络贷款,在婚内向多名自然人借款,导致负债累累。2019年底刘某不同意协议离婚,于是张某于2020年初向法院起诉离婚。

双方辩论过程

被告认为:男方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对委托人没有任何感情,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这些外债属于个人债务。

被告一直称,这些借款是双方共同借的,所借的所有款项委托人全部知情,被告名下没有任何信用卡,两人的开销全部是用委托人的信用卡和网贷。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属于男方个人债务。

原告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确无感情存在,应当认定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首先,对于网贷借款确系被告所借,且被告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该款项是用原告的个人信息所借,因此原告不得不每月按期还款,被告应当将原告替被告偿还的部分返还给原告。

其次,被告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办理了多张信用卡,这些信用卡全部由被告持有并使用,因此这些信用卡的借款应当由被告偿还。但因为是用原告的身份信息办理的信用卡,因此,如果原告不偿还,会影响原告的信用,因此,原告已经偿还完毕,但被告应当将原告已经替被告偿还的金额支付原告。

整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基本是围绕着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关于其中部分款项,原告通过各种证据来证明属于被告自己所借,用于个人消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因为都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因此需要将全部证据整合在一起才可以证明是被告的个人债务。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大部分债务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由男方返还给委托人。

【律师建议】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没有追认或者签字的,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建议双方在离婚时厘清全部的债务问题,避免离婚之后因为债务问题产生纠纷。

3、建议在结婚前要充分的了解对方,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从上述可以知道,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