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债务如何分割?
来源:武汉离婚财产纠纷 网址:http://www.bjrlxd.com/ 时间:2023-08-21 14:08:31
当今社会,由于多方面因素。夫妻感情容易破裂而最后选择了离婚,但是离婚的房产债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那么要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呢?接下来由武汉离婚财产纠纷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武汉离婚财产纠纷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房产债务如何分割
1、若是婚后购买房产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如果是在婚前一方购买的,属于一方债务的,另一方不负责偿还。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债务如何继承
1、债务的继承方式为,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则由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人继承;如果没有协议的,则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案例: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夫妻设立的公司仅有夫妻股东,并无他人参与,何玲曾管理公司财务。欠条形成于夫妻离婚前。二人离婚后,公司股东仍未变更。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共同经营的一般应视为一人公司。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公司系独立法人,应当由公司偿还该债务,但崔平未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刘文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刘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债权人崔平不能证明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何玲因该欠款而实际受益进行举证,仅凭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陈述由何玲向其给付公司转账支票的事实,无法证实刘文偿还的公司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要求何玲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崔平不服,认为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明理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因公司系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故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系夫妻婚后出资成立,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刘文、何玲亦未补充提交。除法律规定的财产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故在刘文、何玲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自治区高院向双方释明相关规定后,三方达成调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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