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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放弃财产继承权如何订立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权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丧失继承权的特点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1、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2、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4、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开始继承遗产后,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