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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如何认定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无偿赠与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的,属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公司逃避债务的方式

第一种,关联法人利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最为常见。因为关联法人的特殊关系,公司利用假冒设立优先权移走了公司的资产,或者是伪造假的交易信息,编造出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来逃避债务的清偿。

第二种,建立一个空壳化的公司。这个空壳化的公司实际根本没有自己的支撑财产,存在公司财产,但是关于公司财产的收入支出却没有全部的记录,而且公司的地点也是流动的。如果债权人向其要求偿还债务时,他的财产就会立即转移到这个空壳化公司,并逃避债务。

第三种,公司是挂靠关系。法院依法对债务公司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和扣押时,可能出现有人有意见,说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属于提出意见的那人的。而是双方在挂靠协议下留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只是用了被执行人的名义。

第四种,有些企业在陷入经济危机的时候,改制企业,然后将债务转走,把债务打水漂了。通过这种方式,用来担保企业债务的资产就变得少了。

第五种,执行公司判决时逃避债务。有些公司甚至是不承认债务,不给予清算。还以公司信誉作为借口。给法院在执行判决时增加了障碍。